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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以德治国还是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最初是我国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来的,首先明确提出的是韩非子!
以德治国,最初是我国战国时期的儒家提出来的,首先明确提出的是孟子
中国现有社会更符合用以法治国,这是整个人类进步发展的标志。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也需要人民用道德来约束自己!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德治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其教化性和劝导性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二者虽然性质有异,但其功能和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依法治国就是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各种权利。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的最大长处是可以防止和克服人治。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是他律,法律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惩恶;道德对于个人来说则是一种内在的自觉,是自律,道德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扬善。只有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能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同时也要坚持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治国方略问题是指导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问题,它带有全局性、长远性与根本性。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党和政府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重要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要建成法制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社会。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符合人民利益、社会需要和时代精神。二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要加强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四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办事依法、行为守法的社会环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德治国是基础
以德治国就是要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其他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要制定这样的法律,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法的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重要标准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立法绝不能违背正义观念、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一些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本身就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可见,法律,尤其是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法律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之上,并且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保障。
道德是执法的基础。公正执法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且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现实中,执法者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因此,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恰当地运用好这些权力,公正执法,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人员基于职业道德需要,完成执法工作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主要是道德判断力。执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道德判断力,才能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明断是非、公正执法。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滥用权力,就会出现执法不公的情况。
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该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法治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动中的具体落实,也是人们守法的结果。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社会成员有健康的守法心态,而守法心态的健康与否,又受到社会道德心理因素的制约。一般而言,对守法有重要影响的道德心理因素,主要是对遵守法律的义务感和对违反法律的羞耻心。正是这种义务感和羞耻心的作用,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去履行,最终保证了法治的实现。因此,守法的自律心态是法律他律性目标实现的基础。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必然选择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紧密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法律和道德具有相辅相成、功能互补的相济性和互补性。首先从法律和道德调整的领域来看,法律调整的领域较小,远不及道德所调整的关系广泛。人们往往涉及道德领域,但其中很大一部分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合法行为并不一定合道德,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地通过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其次,从调整的方式上看,二者具有互补性。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一种他律”。法治通过制裁违法行为迫使违法者服从法律,同时警戒其他社会成员不得违法。德治是一种软约束,是一种内心自律”,它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的行为,通过社会舆论来扬善抑恶,扶正压邪,影响人的信念,增强人的责任感,启迪人的道德觉悟,从而使人在内心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刚柔相济,获得最佳治理效果。最后,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二者的结合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当今世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日益明显,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失范现象较为严重,精神萎靡、理想信念淡化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势在必行。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可能性。法律和道德的相融性和共生性,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可能性的根据和条件。首先,从相融性的角度来看,二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一是二者在追求的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法律与道德都是为了使国家得到有效的治理,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不论是道德教化还是法律调整,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社会稳定有序,确保自由与公正。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内在一致性。这种内在一致性集中体现在正义之中,不论法律还是道德均以正义为象征,只不过法律通过惩恶伸张正义,道德往往通过扬善匡扶正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其次,表现为法律和道德的共生性。从起源的时间来看,道德要早于法律,但是由于道德的力量过于脆弱等因素,呼唤法律的出现,许多道德规范冠以国家意志之名变成了法律,与法律相互依存。从内容看,法律和道德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例如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等既为道德规范所推崇,又为《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所规定,内化的应当”外化成了必须”。
总之,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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